
泰安騰飛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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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吊車而言,交強險和車船稅都是必買的,而商業險則是對交強險的補充,吊友們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財產損失險—車損(必選)、第三者責任險—30萬/50萬/100萬(必選)、雇主責任險(可選)、吊裝貨物險(可選)、自燃險(可選)、吊臂斷裂險(可選)等險種中自由組合選擇,不過要注意的是對于車損險的投保,要求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員必須有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否則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且吊車一定要年檢有效。




2015年1月20日,原告公司駕駛員在廠區內對吊車進行“收支腿”時,不慎將一民工右手壓斷,后賠償該民工22萬余元。原告為其吊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要求被告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損失。被告對商業保險合同沒有異議,但認為此次事故發生在廠區內,因車輛同時購買了交強險,故應當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再由商業保險賠償補足,而本案爭議焦點集中在吊車作業事故是否屬于機動車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對此,律師從四個維度論述了吊車作業事故屬于機動車交強險的賠償范圍:
1、吊車作業事故納入交強險符合賠償范圍。由于交強險屬于強制險種,其合同具體條款為固定內容,條款中未對“使用”的內涵及外延進行明確的說明。此外,雙方也未對交強險的賠付范圍作出特別約定,亦未明確指出該特種作業車輛需在通行時發生事故,才可作為賠付的標準。因此,原告“收支腿”的過程雖非通行狀態,但事故發生時,機動車仍然屬于使用狀態,符合交強險保險賠償范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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